8月25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召开了“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交流”新闻发布会
执行干警与刑事审判法官互相交流案情
姚顺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姚顺利采取离婚放弃财产方式转移财产,并拒不交付所有车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履行部分款项,申请人撤诉。
(一)基本案情
年6月23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顺利、于永涛、齐书巧、姚玲彩、王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姚顺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于永涛、齐书巧、姚玲彩、王新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姚顺利未履行义务,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姚顺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姚顺利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姚顺利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有五菱牌豫Q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向姚顺利送达限期交付车辆裁定书,被执行人姚顺利以离婚放弃财产、转移财产到女儿名下等方式躲避债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西平县被执行人女儿所经营的饭店内将姚顺利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姚顺利还款,但姚顺利仍拒不履行。西平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姚顺利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西平县公安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诉。法庭审理环节,被执行人姚顺利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还款履行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人申请刑事撤诉。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姚顺利就是采取离婚放弃财产的手段,将名下财产隐匿转移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执行程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闪宁、程玉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闪宁、程玉忠有车辆银行存款,却拒不履行79.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被执行人闪宁、程玉忠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23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赵月琴诉闪宁、程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闪宁、程玉忠归还赵月琴7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闪宁、程玉忠未履行义务,赵月琴向西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闪宁、程玉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闪宁、程玉忠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闪宁与其妻子买三会有豪华轿车一辆,经营多处生意,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程玉忠与其妻买小琴也有生意和车辆财产。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将闪宁、程玉忠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还款,但仍拒不履行。西平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闪宁、程玉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年1月30日——2月1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对程玉忠、闪宁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闪宁、程玉忠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程玉忠犯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闪宁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位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79.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闪宁、程玉忠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式,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西平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