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西平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宋鸿儒根据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特点,通报了5月份“五大曝光”情况,教导员邱兴海介绍了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情况,解读了大队对“一盔一带”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宣传劝导情况。并对记者朋友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分别作出了认真地回复。
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充分利用各媒体宣传平台,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宣传受众面、覆盖面,积极宣传文明交通出行理念,教育广大司乘人员要本着对家人负责,对他人着想的态度,从自身做起,正确使用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头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切实树立“安全带生命带、小头盔大安全”的理念,从源头上筑牢交通事故预防安全防线,构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曝光内容
一、吊销驾驶证人员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徐某中,男,汉,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固墙镇徐屯村九组人,年05月05日23时20分许,徐某中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1***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解放路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路北米西段,被柏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民警对徐某中使用呼气式酒精吹测仪进行吹测检验,吹测结果为mg/ml,其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民警将徐某医院提取了血液并进行送检,并将徐某中口头传唤至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处理。年5月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徐某中的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徐某中的检测结果为.09mg/ml,徐某中的行为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徐某中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陶某辉,男,汉,河南省西平县重渠乡汪庄村委四组人,年05月18日21时05分许,陶某辉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江淮牌小汽车沿河南省西平县西平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西盆公路与启航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年5月19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陶某辉体内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陶某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8mg/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陶某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陈某立,男,汉,西平县蔡寨乡蔡寨村委十四组人。 年04月20日11时00分许,陈某立驾驶豫QD***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西平县城区田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未来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未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军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军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二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年4月30日,经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陈某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赵某军,男,汉,河南省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席赵社区人。年04月17日02时16分,赵某军驾驶豫A1***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西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启航路口,右转弯向北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年5月12日,经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赵某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军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五、年05月10日19时45分许,李某江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县芦庙乡顺河村路口西20米处时,与同方向步行行驶的行人李某然相撞,造成李某然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江驾驶电动二轮车逃逸,后被查获。李某然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年5月11日死亡。年5月23日,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李某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国省道、县道马路市场
1、西出北路师灵镇师灵街市场;
2、西出北路嫘祖镇嫘祖街市场;
3、西重公路重渠乡重渠街市场;
4、西五公路五沟营镇五沟营街市场。
四、突出企业违法车辆
来源:西平交通安全宣传
平台
茶余饭后·在你身边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