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条款
“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简称“爱无忧A”。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合同”,“附加爱无忧A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条款
“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简称“附加爱无忧A”。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癌症医院范围
癌症或癌症轻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癌症轻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癌症、癌症轻症;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癌症轻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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