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一涉黑团伙覆灭,最高被判23年

汝南一涉黑团伙覆灭,最高被判23年!

12月31日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一年来全市两级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今年初以来

驻马店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1件人

在认定涉黑涉恶的被告人中

判处五年以上重刑人

12月23日至12月30日,汝南、遂平、新蔡、上蔡、西平、正阳六个县人民法院共对13案人进行集中宣判,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强迫卖淫等一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成员最终得到应有的惩处。

藐视农村基层政权非法占用集体用地采矿

欧阳某星、欧阳某山等人自年以来,在确山县普会寺镇及周边地区,以开矿采石为依托,纠集家族成员、亲信及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达万余元,逐渐发展成以欧阳某星、欧阳某山为首,以欧阳某法、薛某保、王某峰等人为骨干,成员众多,具有一定稳定性、规模性、层级性、纪律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藐视农村基层政权,占用集体用地采石,公然以村委名义向当地群众发布集资建采石厂的公告,令乡村干部敢怒不敢言,大大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权威和公信力;该组织组建“护路队”对拦路收费的群众暴力驱赶,通过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在当地确立了强势地位,形成了社会恶名,为群众所惧怕;该组织甚至向国家政权渗透,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保护,当事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在普会寺镇乃至确山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星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认定欧阳某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欧阳某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冲击派出所非法控制清污行业付某强是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居民,兄弟多、宗族势力较大,其本人多次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年8月,付某强、马某义等人组织当地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象河乡派出所,殴打公安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逼迫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由此,付某强在泌阳县象河乡树立了恶名、威名。年前后,付某强等人在象河街开发房产,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的开发权,开始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年7月份,付某强等人重组公司,吸收象河乡马某阁、前科人员赵某鲁、刁某、象河村委主任陈某占、原象河乡党委副书记赵某坡、泌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一、赵某一的弟弟赵某二、付某强的妻子刁某丽等人加入成为公司骨干,后又成立永晋运输公司扩大业务,逐步发展成以付某强为首,马某阁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存续时间将近8年,在泌阳县象河乡境内及周边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泌阳县象河乡清污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强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付某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套路贷”实施“软暴力”

年3月起,林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纠集、招募林某祥、王某兴、高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为赚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电话滋扰、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发送灵堂图片、散布诽谤信息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该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为首要分子,以林某祥、王某兴、高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参与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林某等48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其余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立非法协会自定演出市场“规矩”

年6月单某松、李某勇在未依法办理民政登记的情况下,组织马某龙、齐某明、姜某冬、马某梅等民间唢呐表演艺人成立非法组织“上蔡县唢呐协会”,李某勇任“协会”会长、单某松为副会长。年10月份,李某勇辞去会长职务,单某松任会长。齐某明为副会长,马某龙担任会计。

“协会”成立后,强行对当地民间唢呐表演制定“规矩”,要求演出者一律遵守“协会规定”,对违反者罚款,不交罚款者将被“封杀”,该非法组织由此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单某松多次纠集人员对不遵守“规矩”的演出人员执行“罚款”、“封杀”等制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马某龙、齐某明、李某勇、姜某冬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二十三起,严重破坏了当地民间演出市场的秩序、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和外来演出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蔡法院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指控的犯罪集团事实成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单某松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其余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强迫拆迁非法侵入民宅

年10月份,邓某良加入上蔡县生产公司的旧城改造项目,负责拆迁,并成立了拆迁办公室。为强迫不同意拆迁的住户予以拆迁,邓某良纠集刘某、袁某号、王某伟、康某麟、陈某松、张某威、张某飞组成固定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上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邓某良等人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邓某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网罗女青年强迫卖淫

年9月份以来,张某、孙某、王某、杨某等六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谈朋友为名物色网络女青年,采取恐吓、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从而形成以张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作案多起,严重侵犯了女性的身心健康。

西平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张某等人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五年三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pingzx.com/xpxlp/7863.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