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交警大队公布交通违法车辆

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前期宣传发动,电话催告,催告通知单邮寄等一系列举措,近期前来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办理业务的群众明显增多,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以下车辆车主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公告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车主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登录互联网河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自助修改或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互联网中心修改,以便及时接受车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违法车辆信息名单附下:

小型汽车豫Q张保民

小型汽车豫QF郑伟

小型汽车豫Q陈永军

低速汽车豫Q姬全喜

小型汽车豫QFF王磊

小型汽车豫QQ康永奎

小型汽车豫Q崔全喜

小型汽车豫QCG张耀东

小型汽车豫QE万灼明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五、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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