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取得刑事谅解打的欠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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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常说,世上难买后悔药,然生活中,买完东西后悔了,做出承诺后悔了,甚至出具纸质文件后又后悔了的事情时有发生,当亲手替他人出具欠条又反悔时,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取得刑事谅解出具欠条未履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宋某哥哥因涉嫌对楚某实施诈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涉及诈骗金额7万元,宋某为取得楚某对其哥哥的刑事谅解减轻刑事处罚,自愿退还楚某1万余元,并向楚某出具欠条自愿代其哥哥归还剩余诈骗楚某的钱款。其哥哥被判刑后,楚某迟迟未收到上述款项,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剩余钱款。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取得原告楚某对其哥哥的刑事谅解,自愿向楚某出具欠条,认可6万余元款的债务由被告承担,且约定了明确还款期限,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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